政府采购6种采购方式怎么选?一表看懂适用情形
有供应商问过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同样是采购电脑,有的项目发招标公告,有的项目直接发个谈判邀请,还有的项目连公告都没有?”
答案就藏在采购方式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每一种对应不同的情形和程序。对投标人来说,判断项目用哪种方式采购,等于提前知道竞争的形态:是拼标书,还是拼现场谈判,还是拼谁报价低。

一、先记住:公开招标是”默认选项”
政府采购法第26条最后一句话是:”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不是口号,是规则。
第27条把数额标准定给了政府: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中央预算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地方预算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就必须公开招标,没有商量的余地。
配套的还有一条防绕道的规则: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分几次小单、每次都不超线,这条路是堵死的。
二、六种方式一张表看懂
| 采购方式 | 核心逻辑 | 主要适用情形 | 投标人关注点 |
|---|---|---|---|
| 公开招标 | 发布公告,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投标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 | 完整标书+综合评分,竞争最充分 |
| 邀请招标 | 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投标 | 供应商有限,只能从有限范围采购;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价值比例过大(政采法第29条) | 先要收到邀请,才有资格投标 |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多轮报价 | 招标失败、技术复杂、时间紧急、价格总额难确定(政采法第30条) | 谈判技巧和最终报价是关键 |
| 竞争性磋商 |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按综合评分确定成交 | 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科研项目等5类情形(财库〔2014〕214号第3条) | 按磋商文件响应,综合评分定胜负 |
| 询价 | 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政采法第32条) | 低价成交,一次报价没有后悔药 |
| 单一来源 | 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原项目添购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政采法第31条) | 基本是”指定”供应商,竞争空间最小 |
三、非招标方式逐个说
邀请招标。第29条列了两种情形:一是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邀请招标要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程序上和公开招标接近,差别在于”入场券”是发出来的,不是公告放出来的。
竞争性谈判。第30条四种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谈判的核心是”谈”——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面对面谈技术、谈商务,供应商可以调整响应和报价,最后报出最终报价。(谈判环节是不是必须谈,可看站内这篇《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谈判吗?答案是肯定的,跳过这步等于白做》)
竞争性磋商。它不在政采法第26条的清单里,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据是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列了5类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磋商和谈判最大的区别之一是评审:谈判多按最低价或综合打分(74号令),磋商则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还有明确的比重区间(货物30%—60%、服务10%—30%)。
询价。第32条适用情形很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程序上,询价小组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成交。注意”一次报出不得更改”——询价没有讨价还价环节,报出去的价就是成交价。
单一来源。第31条三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实施条例第27条解释,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单一来源采购不公开竞争,但有公示和审批要求,程序并不简单。
四、对投标人:不同方式,打法不同
同样一个项目,方式不同,准备工作的重心完全不一样: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重心在标书。按招标文件逐项响应,评分表就是目录,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技术分怎么算,可对照站内这篇《综合评分法到底怎么算分?价格分公式、权重和提分策略,拆开算给你看》;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重心在现场。前期响应文件决定你能不能进入谈判或磋商环节,后期谈判轮次和最终报价决定你能不能成交。谈判代表要熟业务、能拍板、敢让价;
- 询价:重心在报价。一次性报价,最低价成交,报价前把成本、物流、售后算清楚,报出去就改不了;
- 单一来源:基本没有竞争空间,但价格谈判和合同条款仍然可以争取。
判断项目用哪种方式,看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的标题和内容就能知道。还有一种情况要留意: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可以依法改用其他方式(比如转竞争性谈判),这时候程序会重新启动,供应商要重新按新方式的规则准备。
五、常见问答
Q1: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到底有什么区别?
看着像,其实是两种方式。谈判依据74号令,磋商依据财库〔2014〕214号;谈判的成交标准可以是最低评标价或综合评分,磋商则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有比重区间(货物30%—60%、服务10%—30%);适用情形不同——磋商多了”政府购买服务””科研项目”等场景。最直观的记法:谈判更偏”谈价格”,磋商更偏”评方案”。
Q2: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直接换采购方式吗?
可以,但有程序要求。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属于竞争性谈判的法定适用情形(政采法第30条),可以依法改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改方式不是采购人私下的决定,要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相应程序,投标人要按新方式重新获取文件、重新响应。
Q3:询价是不是谁便宜谁成交?
基本是,但有两个前提:一是投标文件必须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都满足),不符合的直接出局;二是成交候选人的顺序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低价不是免死金牌,满足要求+最低价,才是询价的成交逻辑。
Q4:采购人能随便选采购方式吗?
不能。每种方式都有法定适用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非招标方式必须对应法定情形。采购人违反规定选择方式的,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对投标人来说,判断”这个项目用这个方式合不合规”,本身就是评估竞争环境和维权机会的第一步。
写在最后
采购方式这件事,采购人看的是”怎么合规地把项目买好”,投标人看的是”用哪种方式竞争对我更有利”。
六个词不难记:公开招标是常态,邀请招标看邀请,谈判磋商看现场,询价看报价,单一来源看缘分。真正要做的是拿到公告的那一刻就判断清楚:这是什么方式、对手怎么竞争、我要把力气花在标书还是现场。
方式选得对不对,不只是采购人的事——它决定了你的投标策略从哪一步开始。搞清楚六种方式,等于先把赛场看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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