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怎么写?不用去开证明,但有三条硬杠
每年都有人在这个环节白跑一趟。
前几天一个客户打电话,说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他跑了市场监管所、跑了派出所,人家都说不开这种证明。他急了,问我是不是得找关系盖章。
不用跑。这东西从 2015 年前后就已经不是”开”出来的了。

一、它为什么不用开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里,有一条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句话写在《政府采购法》里,是投标人自己作出的承诺,不是哪个部门出具的证明。
同时还有另一条:采购人要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是”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完要留存截图作为档案。
两条合起来就是现在的实际做法:你写一份声明函,采购人自己上网查。你的声明和查到的结果必须一致,一致就过关,不一致就是造假。
所以招标文件里写”提供证明”的,多数是模板没改;真到了评标环节,认的还是声明函加查询截图。
二、”重大违法记录”到底指什么
这个定义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有明确说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的四类处罚:
- 刑事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
- 较大数额罚款
前三类好判断,一看处罚决定书就知道。麻烦的是”较大数额罚款”——这个数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省规定,有的地方按 200 万元,有的地方更低。所以同样一笔 50 万罚款,在 A 省可能构成重大违法,在 B 省不构成。
实操上有一条经验:看处罚决定书上的依据条款。如果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里”较大数额罚款”需要听证的那一档,基本就要当重大违法处理了。
还有一点经常被忽略:这三年的起算时间。一般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到投标截止日为止。不是从缴完罚款那天算,也不是从处罚公示期结束算。
三、声明函怎么写,三句话够了
各地格式略有差异,但核心就三块内容,缺一块都容易被挑:
- 主体:本单位(全称)参加某某项目(项目名称、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 事实: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处于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
- 责任:以上声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落款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单位公章、日期。
这三句话不要自己发挥。有人为了显得诚恳,加一句”如有轻微违规也已整改完毕”——这一句等于自己承认有违法记录,评标委员会只能按有记录处理。声明函不是自我检讨书。
四、真正会被查的是这两处
第一处是”信用中国”。这里能查到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还有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公示期一般是五年,滚动更新。
第二处是中国政府采购网。这里有一栏”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的,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栏是最致命的,因为它是专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禁入处罚。
建议在投标前自己先查一遍,两个网站各截一张图,日期要清楚。别等采购人查出来跟你声明的不一样——那时候解释不清楚,只能认造假。
五、三种特殊情况
分公司投标,用谁的记录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独立的信用主体资格。一般要求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或者总公司出具授权。查信用记录也是查总公司。有些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但要求提供总公司声明,招标文件里会写清楚,照做就行。
特别注意:总公司的记录干净,不代表分公司没被处罚过。如果分公司在本地被罚过款,评标时可能被追问,提前准备说明材料。
刚成立不满三年的公司
声明函按”自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表述,不要硬写”三年内”。硬写三年,逻辑上说不通,反而给人留下不严谨的印象。
改过名、合并过的公司
按现名声明,同时附上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材料。如果有过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的历史记录也可能被算进来,这一点在尽调比较严的项目里会被问到。
六、写错了会怎样
这不是”改一下就行”的错误。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是:中标无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司来说,一到三年不能投政府采购,基本等于砍掉一条业务线。
一句实话:这张纸你写得越”漂亮”,风险越大。如实写、别加戏,反而是最安全的写法。
我们编制标书时,资格性材料是单独过一遍的,声明类文件会跟信用查询截图逐项对照。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公司这三年有没有踩线,可以先查一遍再决定怎么写,需要的话把查询结果发过来我们帮你判。相关服务见服务类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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